如何預防和制止網絡欺凌?怎樣打擊兒童色情行為?這些備受關注的未成年人保護問題在立法領域有了答案。2017年1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以下稱《條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里面就涉及網絡欺凌和兒童色情的條款。
近日,團中央青少年維權在線邀請相關專家就這兩個問題進行了分析探討。
在《條例》中,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威脅、侮辱、攻擊、傷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學校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網絡欺凌侵害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救助,必要時向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及時受理。
對此,西北政法大學教授褚宸舸有自己的看法。
他認為,第一,網絡欺凌是網絡時代的一種特殊攻擊行為,它既可能是現實中傳統欺凌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后者在網絡空間的延伸與變異。通過立法制止和預防“網絡欺凌”是必要的。第二,該條第二款提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救助、舉報的主體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學校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學校有法定監護職責、教育管理職責沒有問題,其他組織和個人到底是哪些組織、個人,語焉不詳。
對網絡暴力行為如何制止和預防,褚宸舸建議按照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聯合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9部門下發《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同時,對于網絡暴力,要特別注意對未成年人進行網絡道德教育以及注重對暴力行為的發現環節。
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秘書長田相夏認為網絡欺凌是比較普遍卻又嚴重的一種欺凌行為,如何進行預防和救治是一項難題。
“作為一個新名詞,《條例》對網絡欺凌進行了界定,反映了新時期下未成年人欺凌的新方式,值得點贊。但作為一個新概念,對于網絡欺凌是否有必要在條例最后進行名詞解釋,或者在《條例》中對網絡欺凌進行列舉加概況式的界定,也是條例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他說。
在田相夏看來,網絡欺凌雖然可怕,但未成年人在應對網絡欺凌過程中,應該發揮主要作用。“畢竟,及時的發現報告機制在網絡欺凌過程中對能否發酵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而發現報告機制有賴于被欺凌的未成年人及時報告,第一時間阻止與預防網絡欺凌的發酵,而不是等老師或相關部門的事后發現機制”。
由此,他覺得在打擊網絡欺凌過程中,強化或者鼓勵未成年人的及時發現報告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在這個關于網絡欺凌的條款中,應該尊重和鼓勵未成年人在遭遇網絡欺凌中的及時發現報告,發揮未成年人的主體地位和作用,向誰報告(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或者教師)、如何報告(是否能夠有技術設計)、報告后的處理機制,都有待明確。
而接到未成年人網絡欺凌的報告后,當事主體對象或者相關部門如何處理,如何緩解遭受網絡欺凌未成年人的壓力和恐懼情緒,如何排除網絡欺凌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壓力,如何看待網絡欺凌,如何認定,如何消除影響,田相夏認為這需要一個整體的機制,也是應該提上議程的。
對應違反該條的罰則,《條例》在三十二條規定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罰,田相夏覺得這樣的規定過于簡單,“任何一項網絡欺凌,固然嚴重,但也屬于欺凌的范疇,應該根據欺凌的嚴重程度不同,分別規定相關教育部門、監護人的教育與防范責任;同時如果對網絡欺凌有爭議的或者網絡欺凌產生名譽權糾紛的(如果遭受欺凌的,是個小童星呢),當事人可以進行訴訟保護自己的名譽權;相關網絡提供商也應該配合相關部門,消除網絡欺凌帶來的各種消極影響。
最后,不得不提的就是,網絡欺凌中,一個不得不提的名詞,那就是人肉搜索現象。《條例》雖然沒有明確使用該詞,但也在條例條進行了委婉含蓄的規定。從條例的具體價值而言,作為一個具體專題的條例,應該從解決問題和需求入手,適時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可操作性的回應,而不是再盲目求全,卻忽視對具體問題的回應。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王四新認為,立法規定禁止網絡欺凌在實踐中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未成年人健康使用互聯網的必要條件之一。目前的條文規定意在構建一個防范網絡欺凌的責任體系。
如何改進目前的條文內容,他給出了自己的建議,“首先要對網絡欺凌進行更加明確更加具體的定義;其次對于制止網絡欺凌的措施,可以結合實際工作中曾經使用過的方法和實踐中構建的防范體系,將目前所列舉的措施再細化一下。另外,對負有制止網絡欺凌義務的監護人、學校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沒有盡到相關義務的,還應當規定處罰措施。”
對于網絡兒童色情問題,有觀點認為,《條例》應當明確禁止制作、傳播、瀏覽、持有包含兒童題材色情信息的行為,禁止利用網絡對未成年人實施性引誘、性教唆、性侵犯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
對此,褚宸舸表示,目前我國立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不夠。首先,《刑法》規定傳播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穢物品,處罰較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穢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而沒有涉及刑罰。其次,我國網絡色情信息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更多被視作社會道德倫理問題,不屬于嚴重違法行為。《刑法》對于持有、觀看以未成年人作為色情穢制品題材的相關物品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制。與此不同的是,很多西方國家將非法持有未成年人主題和主角的色情穢制品納入法律規制。一些國家法律規定,凡制作、傳播、售賣、持有、瀏覽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圖片、視頻、文章、錄音等信息的相關人員,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被判處6個月至14年的監禁。
“因為上述原因,我認為《條例》中增加關于網絡兒童色情的規定,增加‘瀏覽、持有’是有意義的。我國簽署了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關于買賣兒童、兒童賣和兒童色情制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應當通過《條例》將國際法轉化為國內法,進行具體適用。”
田相夏也認同這樣的觀點。他說,作為網絡保護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條例》對當前肆虐的“黃、、毒”中的“黃”,即兒童色情不進行規制,是嚴重的欠缺,沒有深刻認識到兒童色情信息對未成年人的毒害。
同時,在上述建議的基礎上,他認為,還要規定監護人、學校等教育部門對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絡的教育責任,同時網吧、網絡提供者等應該安裝相關軟件,對網絡中涉及兒童色情的影視音作品進行屏蔽或者過濾。網絡提供者應該進行技術分級操作處理。另外,在罰則中,應該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相關主體制定處罰標準。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駐中國辦事處官員蘇文穎認為,對于打擊兒童色情,雖然中國也作出了許多努力,但是縱觀刑事政策與立法,目前尚未將這一問題提到應有的高度上來,打擊力度還遠遠不夠,迫切需要在刑法中進一步明確對兒童的特殊保護,對涉及穢物品的相關罪名作出修訂,將涉及兒童色情信息的行為定性為超越一般“穢物品”的高壓線,并考慮將“持有”行為入罪,從而起到更好的震懾作用,并讓整個社會更加重視性侵兒童犯罪的問題。
蘇文穎建議目前至少應當在《條例》中明確禁止“制作、販賣、傳播、持有兒童色情信息”的行為。同時,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其制定兒童色情信息的標準處理流程,包括舉報和響應機制、刪除或屏蔽流程,有條件的還應開發檢測兒童色情信息的技術系統,識別有可能包含兒童色情信息的圖像,從而防止或減少此類信息的上傳和傳播。(陳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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