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里收拖車費近13萬 被判不合理
法院一審判決:車主只需付拖車費3.1萬余元
拖車8公里需交費近13萬元?因肇事大貨車所屬公司拒付費,汽車救援服務公司遂起訴要求對方支付拖車施救費12.87萬元。海淀法院近日當庭判決汽車救援公司收費不合理,酌定應付拖車施救費31685元。
該汽車救援公司作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組織的聯動救援機制成員,于2015年10月23日22時30分經海淀交通支隊黃莊大隊調配,對海淀區杏石路口東的由北京號牌的大貨車與河北號牌大貨車引發的嚴重交通事故進行救援、拖車及清理現場。此事故由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號牌的大貨車承擔全部責任。汽車救援公司先后共派出救援車3輛、200噸吊車1輛、75噸吊車1輛、鉤(勾)機1部、貨車5部、高低板車1輛和6名人員到場,對事故現場進行清理、救援、拖運等。在拖運過程中,車輛殘骸從拖車上掉落,原告又調配一輛75噸吊車進行救援。原告將事故車輛運送到指定停車場,告知應付12.87萬元。被告公司以費用過高為由拒絕支付。
法庭上,被告公司辯稱監控視頻中顯示原告派出現場救援車輛、人員與原告主張的救援車輛、人員形式、數量不一致,存在重復計費問題。
法官釋法
辦案法官認為,雙方事前未就實際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達成合意,汽車救援公司應對其實際使用車輛人員的情況及收費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就實際使用車輛人員的情況,法院比對原告提供的車輛照片及事故現場監控錄像,確認現場作業的有拖車兩輛、勾機一臺、高低板車一輛、10輪貨車五輛、75噸吊車一輛、小平板車一輛、施工人員3名。“原告提供清障施救收費服務,應明碼標價。原告主張按照其自制的救援價目表收費,但該價目表未在作業前出示,原告也沒提交證據證明其曾在作業車輛或收費場所對該價格進行公示,網站上亦無公示,所以法院對這一主張不予采信。”
“另外,清障施救費目前屬中央定價項目及北京市定價目錄之外的項目,在北京市屬于市場調節價。法院判斷該汽車救援公司收費方式及數額的合理性時,參考了其他省市相關規定。被告主張原告各項收費均遠高于本市同行業一般收費標準,提供了相關公司的報價表原件、詢問價格的電話錄音和拖車服務合同書原件,因此法院采信這項主張。”海淀法院認定此案中汽車救援公司主張的收費數額不合理,并參照其他省市相關規定,結合北京市經濟發展狀況,參考本市其他拖車救援收費標準,酌情確定施救費,最后作出上述判決。
2017年3月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官方網站發布了第293批《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申報本批《公告》的汽車、摩托車、低速汽車生產企業共計612戶,新產品共計3626個。 經企業準入條件考核,本批公告共批準新設立非獨立法人分公司1戶,專用汽車生產企業11戶,摩托車生產企業1戶。 經技術審查和產品公示,共有505戶生產企業(其中:汽車生產企業459戶、摩托車生產企業44戶、低速汽車生產企業2戶)的2362個產品(其中:汽車產品2210個、摩托車產品135... [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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